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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3469

  • 杨*甲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杨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教唆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,共计价值人民币8786元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;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

  • 金**、何**等犯盗窃罪金某犯盗窃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金**、何**、员**、金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短时间流窜作案,连续多次盗窃他人车辆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其中金**盗窃数额特别巨大,何**、员**、金*盗窃数额巨大。金*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定性准确、量刑适当、审判程序合法,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林**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林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计算机盗窃他人财物,且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林**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谢**盗窃、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谢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;上诉人谢**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枪支一支,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,均应依法惩处。上诉人谢**一人犯数罪,应数罪并罚。在盗窃共同犯罪中,谢**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谢**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关于上诉人谢**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。经查,上诉人谢**将其租赁的本田雅阁小轿车出售给被害人虞某某后,又与梁*某某共同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该车盗回,可见其行为属于盗窃,故对

  • 黄载主、黄*甲抢劫、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黄载主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,当场使用暴力,其行为确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第(一)项之规定,构成抢劫罪。同时上诉人黄载主及原审被告人黄*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,入户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二人的行为又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盗窃罪。上诉人黄载主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当数罪并罚。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,上诉人黄载主积极实施犯罪行为,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原审被告人黄*甲起次要

  • 廉爱青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廉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王**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陈*甲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*甲犯盗窃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陈*甲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陈*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。陈*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黎**、潘**盗窃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上诉人黎**、潘**、粟某某、秦某某犯盗窃罪、原审被告人宾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黎**、潘**、粟某某、秦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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